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手段,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合。留置手段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使用的惯常手段,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手段。

留置的意思
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债权人所享有些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些债务人的动产,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其中,债权人为留置权人,占有些动产为留置财产。
法律上留置是指被调查人存在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,监察机关在学会证据后,还需要进一步调查,同时被调查人存在法定情形的,经过监察机关的审批,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手段,将被调查人留置在规定的场合,被调查人不能离开特定场合。
留置手段的时间限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”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手段,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职员集体研究决定。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手段,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手段,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。留置时间不能超越三个月。在特殊状况下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期不能超越三个月。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手段的,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。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手段不当的,应当准时解除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手段,可以参考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帮助。“
留置时间一般不能超越三个月,存在特殊状况的,留置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次,但,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越三个月。
法律上的留置是指《监察法》中的留置手段,也就是指被调查人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后,确定被调查人的证据后,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审察的,同时被调查人出现法定情形的,监察机关经过审批,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手段,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合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”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监察机关已经学会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,仍有要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,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,可以将它留置在特定场合:
涉及案情重大、复杂的;
可能逃跑、自杀的;
可能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。
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一同职务犯罪的涉案职员,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手段。
留置场合的设置、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。被调查人存在紧急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,监察机关在学会证据后,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调查,并且被调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,经过监察机关的批准,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手段,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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